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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警方抓记者的“选择罪名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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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2 月 19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张家口警方抓记者的“选择罪名执法”

  思想刀锋

  ■杨涛

  《网络报》记者关键在调查太原房产商土地违规时离奇失踪。12月15日中午,河北省张家口市经侦支队民警通知关键的朋友,称关键已经被刑事拘留。(《新京报》12月16日)

  河北张家口市警方到山西抓捕记者关键,不但违反公安部的规定,没有通知当地警方协助而自行抓捕,而且居然在刑拘记者长达14天期间,不将拘留的事情、地点和羁押的原因通知关键的家属,这显然不能说是合法的。

  最诡异的是,据张家口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赵天霄(音)称,张家口市警方抓捕记者关键是以涉嫌“非公务人员受贿罪”为名。 

  如果我们不健忘的话,我们还会记得上周媒体曝出来的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抓央视记者李敏的事件———山西检方抓记者的是是非非我们暂且不管,但请注意,检方是以涉嫌“受贿罪”抓捕李敏的。

  目前,诸多法院的判例都支持记者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的观点。

  《网络报》是中国科学院主管、科学时报社主办的一份综合类周报,它的性质是国家事业单位,关键作为《网络报》的记者,也算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他在采访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财物,至多算是涉嫌“受贿罪”,张家口警方怎么能以涉嫌“非公务人员受贿罪”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从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指使西丰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对记者朱文娜立案调查,到张家口警方以涉嫌“非公务人员受贿罪”抓捕记者关键,似乎某些公权力机关正在改变方式,在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管辖的罪名来“对付”记者。

  大概这些公权力机关已经知道,必须选择一个更冠冤堂皇的理由,才能既方便自身进行“管辖”,又能更巧妙地对付舆论监督、躲避公众的质疑。

  某些公权力机关的“选择罪名执法”,正朝着我们步步逼进,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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