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3版: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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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法律擦边球的“中国式私募”
产业资本回流传递积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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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7 月 24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打法律擦边球的“中国式私募”

  桃花园居士/文

  近来“私募基金”的名头越来越响,某些“私募基金”经理俨然还成了名人,这让人感觉怪怪的:怎么“带头大哥777”和“最牛的私募基金”与这些人的命运不一样?难道他们就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经营?莫非圈内人干这些事是合法的?

  笔者查阅了一下相关资料,发现这些所谓的“私募基金”并不是大众理解上的“私募基金”,准确地说,它们既不是“私募”,也不是“基金”,而是一些投资公司挂靠信托公司设立的信托品种。

  按《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包含接受委托人的财产信托……一些带私人性质的投资公司就利用这一点打起了“擦边球”,以挂靠的方式,用信托公司的名义开设信托品种,吸纳社会资金来炒股,这些资金就是所谓的“私募基金”———估计业界一直呼吁“合法化”的“私募基金”,就是它们了!

  这一批资金实际上导致了基金审批制度的尴尬———不接受审批,绕一个圈就可简单达到目的。

  其实,把这一类资金称为“私募基金”本身就是对舆论的一个误导,而讨论其“合法化”更是不伦不类。它们的归类准确地说应该算信托产品,处置它们也应该是按信托方面的法规进行,比如:品种设立程序是否合法、能否进入股市等等。

  笔者认为,作为信托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品种无可厚非,但不管设立什么品种,都应该处于本公司严格管理之下,仅收取管理费的挂靠品种,肯定是不符合要求的,应该坚决取缔。

  就算是信托公司自己设立运作的产品,也得合规运作———目前国家没有限制信托资金入市,但如果它买卖股票使用的是个人账户而不是公司的法人账户,那就需要查办。

  至于那些不具备信托资格的投资公司,按《公司法》,它们募集资金的方式只能是借贷、入股等,没有资格吸收公众存款,他们搞投资基金就和“带头大哥777”一样,属于打击对象,根本就不存在“合法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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