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2版:锐评
上一版3  下一版  
世象
悄悄加薪高调降薪 增薪降薪都是暗箱操作
“什锦八宝饭”:从亲民转为民亲
暗访偷拍专题片警示干部 小概率监督效力难显
制造“言塞湖”风险更大
移民状元折戟是高考录取制之悲
反馈
贪官判刑量刑能否“以功抵罪”?
时代信报博客群:
 
重庆日报  |重庆晨报  | 时代信报  | 返回华龙网  
上一期  
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2008 年 7 月 24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贪官判刑量刑能否“以功抵罪”?

朱慧卿 图

  ■本报评论员 杨光志

  7月22日,广州花都区狮岭镇原镇长、党委书记黄桂财滥用职权、受贿一案在广州中院补充开庭。据悉,黄案涉及金额为土地地价款损失约1.8亿元,以及受贿61万余元人民币和70万港元。黄桂财当庭痛哭,称“我作过贡献的”,希望轻判。(《新快报》7月23日)

  贪官能升任到一定官职,除个别极端情形外,大多是对人民对国家有所贡献的,这样的贡献是否可以拿来抵罪减轻处罚呢?对此,我们可以看看之前的一些判例,譬如当年的红塔掌舵人褚时健,就因他缔造了红塔帝国,造就了一个企业多年的辉煌,最后多少也为他晚年所犯腐败罪作了一些抵偿———在上世纪90年代末,以贪污受贿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之巨,仅获无期徒刑,随后改为有期徒刑17年。再看国外的例证,就在上个月,韩国现代老板郑梦九被首尔高等法院重审判决,判处郑梦九有期徒刑3年,但缓期5年执行,并允许他继续经营现代汽车公司。原因是现代公司掌握了韩国汽车市场70%的份额,法院对如此判决的解释是“郑梦九入狱可能会对韩国经济造成极大破坏”。

  在小说《非生理性癌扩散》中,有这样一个情节,一个年轻学者谋害了一个癌症研究专家,如何判罪量刑?小说提供的解决方案是:法官判决被告人必须将从被谋害专家那里继承来的学术成果,接手研究,造福众生以抵其罪。类似的个案在现实中也有。至于在西方社会,常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参与者,因为与检方事前达成证据交换的秘密协议,以污点证人身份出庭指证大毒枭或者涉案高官,从而获得轻判,这样的“交换”一直是受国家鼓励的。

  尽管有那么多看似可以援引的判例,笔者认为,在本案中,黄桂财的“以功抵过”说还是不能成立。这是因为:一、给褚时健定罪的一亿八千万元贪污受贿,主要是私分企业公款,在国企老总薪酬制度严重变形滞后的当年,他的犯罪行为带有一定的历史悲剧性;二、韩国郑梦九,其现代汽车公司属于家族财团企业,却在韩国经济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韩国政府无权替企业更换掌门人,却又希望保证国家经济不会因郑梦九入狱而陷入困境,法律的让步当属无奈之举。至于以“独家掌握的科研成果”或者“出庭秘密指证重大案件的罪嫌人”为条件以减轻判罚,此类法律交换必须有一个前提———国家因此得到的获益要大于按刑法上限判决的获益。

  而黄桂财的身份是国家公务员,其犯罪形式是以公权谋利。与企业家和科研人员不一样,国家公职人员的贡献,与一个地方的制度政策环境、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紧密相关,把功劳归功于个人,产生这种想法本身就很可笑。因掌握着巨大的行政资源,国家公职人员犯罪造成的后果要远大于企业家犯罪和刑事犯罪,所以在这一点上,绝不能让黄桂财捞到一根轻判的稻草。譬如对胡长清、郑筱萸,法律最终判决“执行死刑”,立刻就让那些在任贪官们的背脊上感到丝丝寒意,不仅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刚性,更体现了反腐败的人民意志。笔者的结论是,从国家获益的角度来看,不给黄桂财创造“贡献抵罪”的判例,只有震慑犯罪的所获,绝无“法律冷酷”的所失。

3上一篇  

对此文章发表评论

用户名:密码:匿名发表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很不满意不做评价

华龙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重庆市高新区渝州路126号6楼 邮编:400041
经营许可证编号:渝B2-20030050
技术支持: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