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关于风景区经营权出让的清理工作正在全面展开。如果说,这是为时未晚的“善后”,那么,即将出台的《重庆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办法》,无疑将进一步抬高经营权出让的门槛,将无序的转让扼杀于萌芽状态。
这个旨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法规中明确规定,“转让重要景区经营权,且致使转让方不再拥有国有绝对控股地位的,必须经区县政府审核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这意味着,此前下放给各区县政府的风景区整体经营权的转让审批权利,今后将一律收归于市政府。此举被业内人士视为我市将整合旅游资源,以做大做强的一个信号。
早在2006年,重庆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重庆交通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交旅),在市政府的授权下,重庆交旅主要负责经营对重庆市的高等级公路实施投资(回购)、组织建设、经营和资产管理,旅游规划、招商、投资建设以及经营管理。市政府决定将长江三峡沿线11大景区交由重庆交旅来开发。
随后,重庆交旅与各区县签订“7+4”景区项目整合开发协议,总投资额达60亿元。其中与丰都、巫山、奉节、万州签订了30.5亿元的景区合作开发经营正式协议,与涪陵、忠县、万州、云阳、巫溪签订了29.5亿元的景区合作开发经营框架协议。今后,长江三峡重庆景区将只有一个业主。
“偶然闯入景区经营的企业,出局只是时间问题。”市旅游局一位官员表示。而此时新规的先后出台,更被视为理顺风景区经营权关系的一道“保险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