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承志
《现代快报》6月24日报道:在没有任何公示的情况下,南京市交管部门在一辆58路车上安装电子监控装备,专门对付那些闯入公交车专用道的车辆。由于效果良好,交管部门打算推广。
执法性抓拍的主体应该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而非公交车司机。显然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将本应该属于自己执法权限下移给并不具有执法权力的公交车司机。
法律界人士认为,公交车司机的抓拍并非是处罚手段,更谈不上是在执法。可是,没有公交车司机的“抓拍”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又以何物作为依据,对违法司机进行处罚?与交通日常管理动用庞大警力资源和行政开支相比,执法性抓拍不仅仅节省了大量的警力资源和司法开支,亦可为交警部门带来更多的罚没收入。于是,“处罚”成了“抓拍”的目的,“抓拍”成了“处罚”的手段。
或许正是执法性抓拍带有的明显的部门功利性,才会连事前告知这样一个必备的法律程序都可以被省略,中国的交通秩序似乎离开了摄像头,就到了无药可医的程度。
问题是这种合法的“执法性”抓拍正在变成可怕的“功利性”执法,而且成为争相效仿的经验。笔者以为,尽管抓拍作为执法的手段有其合法性,但必须警惕“抓拍”领域扩大化和“抓拍”代替执法而谋取部门利益的错误倾向,应该从更多的领域探索公正执法的措施和途径,防止“以拍代法”现象向更大范围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