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证所就大小非减持发布指引后,深交所昨日发布相关备忘录,对限售解禁行为进行规范。
深交所公告称,已制定《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发行证券限售股份解限》。该备忘录要求,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该备忘录对限售股份持有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拟出售的数量、时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和不得出售股份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深交所还同时就股改公司代垫股份偿还和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业务修订了《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0号———代垫股份偿还》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
另外,深交所出新规保护重大重组中小股东权益。现金选择权就是在整体上市时给予股东的一种选择权。以中铝此前整合包铝为例,股东就有两个选择,一是可以行使现金选择权,也就是把手中持有的包头铝业的股票全额出售;另一种就是换股,根据一定比例将包铝的股票换为中铝的,继续当股东。随着市场并购重组的活跃和手段的丰富,现金选择权业务已成为上市公司实施吸收合并等重大重组方案时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规范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相关业务行为,深交所与中国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昨日联合颁布了《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指引明确了行使现金选择权可采取的申报方式。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也以手工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即股东在规定期限内以传真、邮寄等方式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现金选择权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指引要求上市公司选择现金申报期间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指引还对申报期间公司股票是否停牌,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时所需提交资料及信息披露要求等予以明确规定。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