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7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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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家庭收入应由市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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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5 月 21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维护地方法规的稳定性、严肃性
低保家庭收入应由市政府核定

  信报讯 (记者 陈敏)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初审后,又进行了大量的调研。昨日,由市民政部门提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审的条例《草案》,在关于低保人员家庭收入核定方面,进行了一些改动。

  据了解,条例《草案》在一审和征求意见时,许多人对一审草案中关于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提出异议:如一次性安置费、商业保险赔偿金等。在收集意见时,很多市民和基层社保员都认为,其在一审草案中列举得不全面,容易导致对某些具体项目,是否应该计入家庭收入存在较大分歧。

  据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宋茂荣介绍,哪些收入不能成为低保人员的家庭收入,可能随时会发生变化,虽然采用列举式的方法,可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但从立法技术上讲是不合适的,也不利于保持法规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宋茂荣认为,如果把家庭项目和计算方法交由市政府规定,那就更便于适时调整,也可以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条例《草案》据此作出修改,城乡居民家庭月或者年收入的项目和计算方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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