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部分条款
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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