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6版:信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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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条例或成“不公开条例”
“有限公开”
仍具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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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5 月 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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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部分条款

  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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