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6版:信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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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条例或成“不公开条例”
“有限公开”
仍具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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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5 月 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有限公开”
仍具积极意义


  如前文所述,条例从颁布到正式实施,其间长达13个月。

  据悉,长时间的实施准备期,正是为了给各地政府以充分的“准备时间”。尽管如此,不少地方政府似乎仍然没有准备好;媒体和学者也纷纷表示,对条例实施的效果“要打一个问号”,中央打造“阳光政府”、“开放型政府”的目标,路途也似乎并不平坦。

  尽管如此,条例的实施仍然给人们带来一些希望。

  “实施效果是要观察,但与以前相比,条例出台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展江认为,从根本上看,条例的实施是政府信息公开从观念到制度上的变革。

  “而条例中规定的重点公开内容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等,若在实践中能被及时公开,仍然是个不小的进步。”

  展江还表示,有关部门对山东境内火车相撞案的处理,就比对阜阳肠道病毒感染事件的处理要明智很多,“这也许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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