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这是以前机关决策经常出现的现象。
作为“试验区”,中央唯一赋予重庆的就是政策上先行先试的权力。那么“试错”后该不该免责?是不是所有的“试错”都应免责?
如果允许“试错”,如何避免“拍脑袋”?在决策监督缺位的今天,难道只能靠官员“没有私心”?
信报记者 何清平
昨日,在2008年中国重庆青年人才论坛纪检组分论坛上,来自市纪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协、市委党校的官员、学者纷纷就此建言献策,提出“正确处理决策失误责任追究与‘试错权’两者的关系,为重庆解放思想、扩大开放划一个允许试错的圈。”
热议“试错”边界
“决策失误责任追究作为一种惩戒制度,就是要使有决策权的决策者对因决策失误所导致的经济、政治、社会、道义等方面的不良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市纪委副处级纪检监察员王靖平说,“试错权”则主张对特定改革环境下的决策失误给予必要的免责。
目前,重庆有较严格的决策追究制度,如首长问责制等。市政府法制办人士表示,通过这些制度,实行责权力挂钩,“谁决策、谁负责”,把决策权与应承担的责任统一起来。减少在以往的决策体制下,由于责任不明导致的“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现象。
但“试验区”改革作为一项开拓性的工作,并没有可照搬的经验,中央唯一能给的就是允许在政策上先行先试的权力。因此,“试错”之路是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必然选择。王靖平担忧,不处理好“试错权”与决策追责间的关系,可能禁锢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创新意识。说到底,“试错”的边界在哪里?
允许“试错”免责
“在我们政协的调研过程中,确实有一些部门的同志有此担忧。”市政协社法委副主任彭哲英说。她认为,一定的试错权是必要的。其实,早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重庆的人大代表杨庆育就提出了“试错权”问题。他认为应允许国家批准的6个试验区,特别是重庆在全国率先出台一些创新性的政策法规,大胆进行改革尝试。
“如果有了这一保证,我们在改革试验的时候,步子就会迈得更大。”市发改委一官员表示。“但是‘试错权’,不表示可以随意错。”王靖平认为,“试错权”至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创新性政策的试点权。只要不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都可以在制度创新上先行先试;二是出现决策失误的责任豁免权。因为先行先试权针对的就是改革中制定创新性政策法规的决策,而不是政策法规的执行和监督。“而这些决策,必须遵循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进行。”
决策更需监督
对此,市委党校行政学专家罗德刚表示,“关键是决策程序必须科学民主。”罗德刚认为,严格遵循公示、听证、专家论证等决策程序,再发生失误,就是集体决策的失误,不应该追究责任。“重要的是没有私心。”彭哲英表示。
“即使是制度创新也要遵循程序。”罗德刚表示,前提是政府部门要具备比较严谨的决策程序。他认为,目前,市级层面的决策程序比较健全,但区县就不一定了,区县领导往往不懂得如何遵循制度和程序,到他们参与决策的时候,难免会出现“拍脑袋”现象。
“官员的素质还需要提高。”此外,罗德刚认为,目前我们的监督重点主要落在执行上,但如何监督领导决策环节,重庆尚处在缺位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