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4版:要闻
上一版3  下一版  
难道只有破坏火炬传递的自由吗?
法官点评去年知识产权案例
时代信报博客群:
 
重庆日报  |重庆晨报  | 时代信报  | 返回华龙网  
上一期  
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8 年 4 月 2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官点评去年知识产权案例

  百年“邓家刀”有了自家专利

  专利创新助大足五金“枯木逢春”

  百年“邓家刀”有了自家专利

  信报讯 (记者 李星婷) 传统的锯子只能弯曲到60°,但是,通过技术创新,大足生产的锯子就能像纸一样弯曲360°。昨日,大足进行了“市知识产权活动周”活动,对大足今年申请专利的企业现场发放专利补助,以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创造。大足也成为我市首个实施专利资助的区县。

  “传统的刀用一整块不锈钢制成,而这把聚集了4项专利的刀用3块不同的不锈钢锻打而成,这样更不容易损坏。”大足五金最负盛名的“邓家刀”老总邓修建,拿起该公司的最新产品“锻打夹层刀”,展示起来。

  “以前一把‘邓家刀’只卖八九元,现在的价格就翻了10倍。”邓修建说,有着上百年历史的“邓家刀”,去年以前从来没有申请过专利,产品也比较粗劣、价格低,也容易被仿冒。如今的“邓家刀”,通过技术创新,工艺质量也提高了,价格也上去了。

  同样,明友钢具公司刚刚在印尼申请了甲板锯的海外专利,并已经进入审批阶段。“传统的锯子只能弯曲到60°,但是采用‘加蓝’工艺后,甲板锯的弯曲能力就能达到360°。”该公司老总陈明友介绍,大足因为有着千年传统的经验和手艺,在这方面的技术已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从去年开始,市科委帮助大足实施“专利促进大足五金振兴工程”。大足科委主任杨胜海介绍,为鼓励企业运用专利进行自主创新,大足对海外专利进行每项1万元的资助,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对有良好应用前景和创新性的专利,则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以上的资助。

  市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1-3月以来,大足五金已申请了34件专利,年内有望突破百件。

  “婷美”变衣架 “曲美”遭遇“曲线美”

  法官点评去年知识产权案例

  信报讯 (记者 杨宗霈) 昨日,市五中院公布了2007年度一审知识产权案七大典型案例,市五中院法官向记者点评了这些案件。

  1.被抄袭的《火锅赋》

  案情:齐齐餐饮公司未经许可抄袭《火锅赋》部分内容,并在首尾添加少部分内容拼凑出《齐齐火锅赋》。法院判决齐齐火锅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10万元。

  法官点评:餐饮行业,尤其是火锅,作为重庆的一大品牌,在注重文化内涵建设的同时,一定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树立良好的形象。

  

  2.未经许可的开幕式演出

  案情:“中国·重庆第七届垫江牡丹节开幕式暨大型文艺演出”,未经许可演出了《草原之夜》等7首音乐作品。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3万元。

  法官点评: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尤其是商业性使用,需要著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乐著作权使用费将通过他们转交著作权人。

  

  3.在线播放《七剑》也侵权

  案情:2006年1月,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发现重庆网通信息港宽带网络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电影《七剑》的在线播放。法院判决网通信息港停止侵权,并赔偿20万元。

  法官点评:我国《著作权法》为著作权人赋予了一项新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通信运营商更应模范遵守相关法律制度,为社会公众树立良好的榜样。

  

  4.铜包铁复合粉专利遇侵权

  案情:2003年5月,重庆扬子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获得铜包铁复合粉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綦江县川星塑料制品厂知晓原告的发明专利内容后,按照前述专利的方法制造和销售铜包铁复合粉。法院判决川星厂赔偿10万元。

  法官点评:无偿使用他人专利技术的情况并不少见。专利权人应该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5.“曲线美”的不正当竞争

  案情: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已于2001年获得了“曲美”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专利。2007年4月,沈阳恒久公司生产的“曲线美”减肥胶囊,擅自使用了与“曲美”近似的包装。法院判决恒久公司赔偿15万元。

  法官点评:有的厂商借用他人商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来推销自己的商品和服务,这样的行为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6.衣架也“婷美”

  案情:婷美集团保健科技有限公司,拥有注册“婷美”商标,重庆精准科技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衣架等商品上使用了与相似的商标,法院判决精准公司赔偿1万元。

  法官点评:当某一商标因长期使用而在相关消费者中有很高的知名度时,他人借用该商标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就会增多,我国《商标法》加大了对这样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7.“红色之旅”败诉

  案情:2004年,重庆市革命传统教育活动领导小组通过转让获得“红色之旅”商标权。而太平洋旅游有限公司自2003年以来也多次组织“红色之旅”活动。重庆市革命传统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以侵权为由将太平洋旅游有限公司告上法院,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原告在选择商标时,使用了一个通用的短语来区别其提供的旅游服务,就导致其法律对其商标的保护范围受到限制,因此在选择商标时要尽量避免使用现有标识,包括文字、图案等。

3上一篇  下一篇  

对此文章发表评论

用户名:密码:匿名发表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很不满意不做评价

华龙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重庆市高新区渝州路126号6楼 邮编:400041
经营许可证编号:渝B2-20030050
技术支持: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