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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4 月 2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反腐败 仅惩处贪赃是不够的

  ■王厚载

  有“中国纪委书记第一贪”之称的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贪污腐败案,于4月23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检方指控,曾锦春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涉嫌受贿金额总计3152.25万元,另有960.75万元财产来历不明。庭上,曾锦春还哭穷,称受贿时实在没钱,需要借钱。(《中国青年报》4月24日)

  郴州腐败系列案中又一重量级人物被押上审判台,彰显了我们党与腐败水火不容的坚强决心,的确大快人心。然而,审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检察机关的指控,颇觉所控罪名并不能涵盖曾锦春涉案的全部内容。

  这就是:检方仅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两项罪名指控曾锦春。以笔者之见,曾锦春实际上至少还涉嫌犯了以下3宗罪:

  第一,滥用职权罪。众所周知,曾锦春在任纪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肆意枉法,动辄以“双规”敛财,而且想立案就立案,说双规就双规,讲放人就放人,简直到了为所欲为的地步,怎么能不涉嫌滥用职权罪呢?

  第二,与滥用职权伴生的是非法拘禁罪。据4月17日《南方都市报》报道,曾锦春对于异己分子,采用双规手段,仅2001年到2002年,曾锦春在临武县、宜章县和桂阳县就非法拘禁干部群众30多人。

  第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郴州肖兴旺、黄江武等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为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曾锦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对他们包庇纵容,为何不被问罪呢?

  上述犯罪事实大都一一载于起诉书中,为什么仅以两个罪名指控曾锦春,而没有以更多的罪名起诉呢?是“疏忽”还是另有“隐情”,人们不得而知。

  但是,有一点值得注意,那就是很长时间以来,在惩治腐败分子上,我们偏重于追究腐败分子贪污受贿罪行的法律责任,而忽略了对腐败分子其他罪法律责任的追究。笼统地说,就是惩处上重“贪赃”而轻“枉法”。

  腐败分子的“贪赃”危害性固然大,公众对此也深恶痛绝,需要依法严惩。然而,他们的“枉法”危害性也很大,甚至有时远远超过了“枉法”,所以更需要依法严惩。腐败分子作奸犯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形象,践踏公平正义,其危害性岂是金钱所能衡量的?

  回到曾锦春案,曾锦春“枉法”的事实历历在目,却仅追究其“贪赃”之责,能说得过去吗?

  吴之如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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