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2版:锐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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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4 月 1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许霆案无期改为五年 法律公正的重新定位

  

  

  ■白峰

  昨天下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作出重审的一审判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此案进行到这个程度,或许是对法律公正的重新定位,但总算给许霆一些尊严,让关心此案的人也松一口气。有人认为当初确定为无期,如今又改判为5年,这不是拿法律当儿戏吗?笔者觉得并非如此。这不是法律的错,而是随着事件的发展,法律工作者看问题的深度和层次更进一步。况且许霆案判决法律自有公断,量刑轻重是有一定的依据。

  许霆构成犯罪是既定事实,不容置疑。如仅从数额来看,完全可判无期徒刑;可从其动机来看,其并非完全恶意。许霆恶意取款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的行为,在一个失控的取款机面前,人都有一念之差,或许一失足成千古恨,于是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进行犯罪,但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况且其认罪服罪,更是想悔过自新,因此其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那么许霆犯罪主观恶性不是很大。

  决定一个案件是以“事实为准绳,法律为根据”。因此笔者认为,对许霆案无期改为5年不应有什么争议,而应该拍手叫好,说明法律自有公断,也在与时俱进,也在尊重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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