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档次的演出动辄遭遇政府工作人员大量索票,以致很多文艺演出机构大呼“招架不住”。
为此,市政协委员江舸在刚刚闭幕的两会上提交提案,建议将这种“索票”行为视为索贿。
日前,市监察局更明确表示,将利用《重庆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修改的契机,把“禁止索票”一项明文纳入其中。
详见本报28日报道
索票多是要害部门,演出商哪敢得罪人
嘉宾名片
江舸
市政协委员,“政府工作人员向演出经营机构索取演出门票视为索贿”提案发起人
几乎所有演出商都表示,在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要继续在这个行当“讨生活”,哪里敢得罪任何一方?
主持人:能不能介绍一下提交这份提案的原因?赠票是否已经成为重庆演出市场的潜规则?
江舸:我自己就是演出行业中人,对重庆市面上各个演出公司所面临的一些困境十分清楚。不得不承认,在重庆95%的演出如果没有赞助都要亏,演出市场并不如大家所想象中的景气。
在这种困难情况下,碰上上档次的好演出,政府工作人员又常常大量索票。越是市场好的演出,索票的人越多,演出商还不能给座位差的票。
一场演出的利润往往就这样“赠没了”。这样的事情,各个演出公司都遇到得太多了:赠票一般会占到票房的15%~30%,直接导致演出经营机构收益低、无收益甚至入不敷出。很多内行都非常熟悉情况。
所以,清理演出市场的这类潜规则确实已到了“不得不说、不得不做”的现状。“政府工作人员向演出经营机构索取演出门票视为索贿”这一提案提出后,也很快得到了其他6名政协委员附议,最终形成了集体建议。
主持人:对于相关部门给出的答复,委员们如何看?
江舸:按照市监察局的说法,今年已将《重庆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列入修订计划,届时将把“禁止政府工作人员向演出举办单位索取演出门票”等内容纳入其中。有这样的契机,委员们都表示满意和欢迎。
但大家也有新的担心:这样的规定出台后,谁来监督?谁来执行?条文是否会形同虚设?这些都是问题。要知道,对于敏感的赠票一事,很多可能涉及到的职能部门都是直接管理或者间接在某些方面“制约”着演出机构的。演出机构如果举证,会不会遭遇“秋后算账”?如何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这些都是问题的关键。
以前也有关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索取演出门票”的规定。但几乎所有演出商都表示,在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要继续在这个行当“讨生活”,哪里敢得罪任何一方?
主持人:面对这些可能出现的执行尴尬,你们是否有好的建议?
江舸:其实索取很多时候并不是单位行为,大多公务员也比较自觉,但总有少部分人喜欢狮子大开口,借着手里的关卡要票。这主要还是个人素质的问题,要改变这些人的思想意识和素质,就需要形成一种自觉的习惯。
既然这样一个敏感的话题被提出来了,我们就不希望是仅仅发生在纪委或者是其他监管部门和政协之间的文件传递形式。
众所周知,国内演出市场最活跃的是北京、上海、湖南等地,这些地区就基本没有赠票这样的潜规则。据我所知,上海这些地区如果有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要集体看演出,大多按照市场价由单位或者团体埋单,而不会滋扰演出商,这在当地已成为一种社会习惯。且上海公安部门也对赠票有硬性控制:在体育场的演出赠票只有50张,上海人买票看演出的习惯已维持了15年。
一场演出两成赠票,几十万利润就没了
嘉宾名片
邓卫
渝籍著名演员
迫不得已的赠票:要成功举办一场商业演出,不仅仅是门票卖得动就行了,得到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是演出顺利和成功的前提……
碰上商业演出,各相关职能机构从演出商手中获得“赠票”已经不是什么秘密。在这些“赠票”中,一部分是演出商为协调各方关系,主动赠予各职能部门的;也有部分是一些职能部门主动向演出商索取的。
据我了解,重庆市每次商业演出“赠票”量约占总票量的20%。
一场演出组织者能否获利,基本靠门票收入。一些知名度不够的演员进行商业演出,其上座率本来就不高,这也是在演出商意料之内的,因此多些赠票尚无妨。
受“赠票”影响最大的,是一些知名演员、歌星的大型演唱会。这些偶像级人物的演出一票难求,不存在卖不动的情况,每张赠票的“含金量”极高。
按照20%的赠票计算,这些每场门票总额动辄数百万的演唱会一场就能“赠”掉演出商几十万、上百万的利润。
但是,要成功举办一场商业演出,不仅仅是门票能卖动就行。得到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是演出顺利和成功的前提———举办需要文化部门审批;秩序需要公安机关维持;用电需要电力公司保障……哪个单位都是演出商得罪不起的主。
因此,通过“赠票”维护好方方面面的关系,已经形成了演艺圈一种行业惯例。如果某个演出机构要单方面打破这一陋习,极容易给相关职能部门一种“不懂事”的印象,其演出成功率便容易受到影响。而由政府出面,以法规的形式改变这一陋习,演出商就能避免承担突然改变惯例带来的风险。
刑法治索票定性难 地方性法规有必要
嘉宾名片
段茂兵
市人大代表
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主任
例如,一些地方就《劳动合同法》专门出台执行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就是考虑到《劳动合同法》尚不完善。
大型演出开场前,相关职能部门向主办方要“赠票”的现象普遍。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政府公众形象。不久前,央视《星光大道》在万州举办,不少单位通过各种手段向主办方索要“赠票”。为此,市委常委、万州区委书记吴政隆还对一些单位提出了公开批评。
按照《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便可构成受贿罪。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个人受贿不满5000元,但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物的,可由公诉机关以受贿罪提起公诉。
因此,从理论上说,如果国家公务人员收取演出商“赠票”并达到一定金额(该金额以同等非赠票金额票面金额计算),为演出商谋取利益开了绿灯,就可以适用受贿罪对收受或者索要“赠票”的国家公务人员治罪。
但是,事实上真要依照《刑法》对接受或者索要“赠票”的国家公务人员治罪却存在一定困难,因为这种赠送是出于友谊、尊重、信任还是“求人办事”,难以用法律明确界定。
通常,在国家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或者不完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制订一些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进行补充是很有必要的。例如,一些地方对《劳动合同法》出台执行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就是考虑到《劳动合同法》的不完善性。
因此,此次制定规范性文件来遏制“赠票”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能使一些难以用受贿罪定义的“赠票”行为得到行政处罚。
一个巴掌不能拍响 设防也需要演出商
嘉宾名片
刘勇
政法系统公务员
很多时候确实是演出商主动赠票———我们的演出商是否也需要来一个行业内部纠风?
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演出赠票这样的情况我们也接触到过,但大多不是主动索取,而是演出商主动赠送。我想,要彻底杜绝这类情况的出现,必须要对公务员系统内部和演出商进行双向约束,否则无论出于什么样的原因赠送或者索要,这样的风气都难以彻底制止。
不得不承认,部分职能部门的少数人确实有索取赠票这样的行为。对于一些能够吸引眼球的商业演出,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索票的情况,肯定或多或少地存在。
对于这样的情况,我想在“自掏腰包买票”这样的行为意识尚未普及、而少数人又习惯卡要的情况之下,出台一项严格的条文规定,肯定能够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这也将在我们的公务员内部和演出公司各自设立一道防线。同时,仅仅有规定还不够,相关的处罚措施和执行力度也必须跟上,否则很难保证彻底杜绝索票行为的出现。
但另一点也需要说明———就我所遇到的情况看,很多时候总有演出商主动赠票。其中当然也有演出商与各部门沟通和联络感情的因素,但如果真的要杜绝赠票或者索票这样的行为,我们的演出商是否也需要进行行业内部纠风?
所以我认为,要真的在重庆建立起这样一道禁止索票的“防线”,这还需要当事双方共同的思考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