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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性骚扰 单位赔半年工资
如何界定?如何举证?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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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3 月 2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遭遇性骚扰 单位赔半年工资
如何界定?如何举证?如何执行?


  今年,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联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草拟了《人民法院审理性骚扰案件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专家建议稿。在这份建议稿中,有这样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尽到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职责,致使性骚扰事件发生,应向受害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建议稿甚至将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具体定为不低于受害人月工资收入的6倍。”———据《新京报》3月23日

  ■嘉宾名片

  朱秀君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

  个人行为连坐单位

  企业反感将增执行难度

  “性骚扰”这一词汇其实是舶来品,上个世纪90年代传入中国,但在中国法律规定上,2005年之前几乎都是空白。但如果我国真的要制定这样一套法律估计将是一个长过程,国外也是这么走过的,美国就用了22年,目前最急需的是对这类案件的定义和举证上的规范。

  目前性骚扰诉讼中普遍存在“立案难”、“取证难”、“赔偿难”等问题,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立法中没有对构成性骚扰的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使得法官在认定具体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时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现在的很多性骚扰案件,都是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如,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置环境、暗示4种方式。那么,熟人之间偶尔来个“荤段子”算不算?短信骚扰算不算?其实,在近年来的地方法文中,山西、上海等地,就先后对构成“性骚扰”的界定标准进行了完备,如上海就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手机短信骚扰被纳入其中。如果要出台法律,我想如何严格和完善的界定何种行为是性骚扰是首先需要做的。

  性骚扰的概念不仅界定不清,而到法院立案依然也困难,取证依然是决定这类案子胜负的瓶颈。有了形式和内容后,取证上的尴尬也是这套法律需要完备的东西,由于性骚扰更多还是发生在两人之间的行为,我们经手的很多“性骚扰”案件,普遍觉得取证不易。

  此外,在专家建议稿中,我们看到首次对用人单位的责任提出了规定:“劳动者在求职或执行职务过程中遭受性骚扰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对于这样的规定,就如同一把双刃剑,固然可以通过给用人单位增加责任的方式,达到降低女性在职场中遭遇性骚扰的可能性。但又演变出另一项法律尴尬:“个人行为由单位埋单”。在众多发生在单位的性骚扰案件中,普遍为上级对下级,这样的单位连带赔付的规定就显得制约性不强。对于没有采取预防和制止措施,而发生了“性骚扰”案件的单位,采用连坐赔偿的方式,显然会招致很多企业的反对。

  “劳动者在求职或执行职务过程中遭受性骚扰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固然可以通过给用人单位增加责任的方式,但又演变出另一项法律尴尬:“个人行为由单位埋单”。

  嘉宾名片

  倪苗 江北区市民

  花边新闻引出深思:

  谁证明我被骚扰了?

  据我所知,在西方国家,性骚扰问题一直备受重视,巴西等国家还专门为女性开通了夜间班车,避免在公共交通上出现这类骚扰行为。

  我曾经在新闻报道中看到过这样一则新闻,在南京的一辆公共汽车上,一位30出头的女子身材丰满比较暴露,一位男子直盯着女子胸口。女子很是生气:“看什么看!性骚扰!”该男子却振振有辞:我既没有动手乱摸,也没有动口评论,看看就不行?全车人立时哄笑。这样一条看似花边的新闻,当时让人觉得很不舒服,也觉得很遗憾。我们不得不承认,对于“性骚扰”具体意义是什么?

  在现行法律的无力“保护”和人们传统的“丑不外扬”意识影响下,遭受过性骚扰的人大多会选择沉默,不会走法律程序。但对于企图寻求法律保护的人,也由于缺乏对受害人后期的保护条文,让很多对性骚扰被害人实施报复的案例中,骚扰者可以肆无忌惮地动用本单位或外单位的社会资源、权力资源,对敢于声张的被害人进行打击报复。

  但现在,代表们能够提出如“单位未加以制止而要受连带责任”这样的建议,我们已经能够看到对于这样一个一直被冷处理、又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开始走入众人的视野,这一点值得庆幸。在美国,就有相关法律要求大公司一定要建立专门的针对性骚扰的制度,包括制定规则,投诉受理机构和投诉程序等。而一旦公司发生了性骚扰案件,公司也要负连带责任,因为公司没有创造一个公平的无伤害的环境。

  如果真的能够形成法律的话,相信这样一套专门针对性骚扰事件,详尽且可行性强的法律,会对很多抱有侥幸心理的性骚扰者形成有力震慑,也会对相对处于弱势的被骚扰者形成强有力的保护,至少能让受害人壮胆,留足底气。

  我们完全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在法律尚未完备时,形成一个保障的社会环境。就像很多发达国家,他们有许多专门保护妇女不受性骚扰的民间团体,这就使得受害妇女不会孤立无援,而且一旦遇到性骚扰事件,这样的组织也会站出来形成保护联盟。除了法律,很多时候,也需要靠道德以及舆论,否则有些情况下,法律仍然会继续尴尬。

  除了法律,很多时候,也需要靠道德以及舆论,否则有些情况下,法律仍然会继续尴尬。

  ■嘉宾名片

  胡光伟 四川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

  规定虽难于操作

  但可警戒职场性骚扰

  员工在单位受到性骚扰,单位需对被骚扰人进行赔偿。在目前条件下,这样的规定执行起来确实很难。

  目前,我国法律缺乏对“什么是性骚扰”的界定标准。似然《实施办法》第33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实际上,何谓性骚扰是很难界定的。

  2001年西安某国企职工童女士状告上司性骚扰案和2006年重庆巴南女教师文静状告校长性骚扰案分别是我国“性骚扰第一案”和我国立法明确禁止性骚扰后的“首例性骚扰案”,由此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但是,这两起案件均以原告败诉告终。其余性骚扰案也均是原告败诉多胜少,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性骚扰难以界定、难以取证造成。

  如某妇女状告某男性施以“咸猪手”,但根据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必须提供证据。实际上,这种证据原告是很难提供的。目前性骚扰案件中,短信是最容易保存的证据,但是,如果实施“骚扰”者发出的短信十分晦涩,没有明确的淫秽内容,法院同样不能认定对方实施了骚扰。

  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为这个规定执行难就否认其社会意义。在我看来,这个规定的作用并非让被骚扰者获得多少赔偿,而在于让单位领导者把防止性骚扰真正提上议事日程,时刻绷紧防止员工被性骚扰这根弦。

  办公室黄段子满天飞,男女员工独处一室办公,这些看似平常的因素往往是性骚扰的诱因。如果不给实施骚扰者一个适合的工作环境和氛围,性骚扰发生的机率将大大降低。而单位领导正是杜绝给性骚扰创造环境的最好人选。

  该规定操作起来确实有难度,但其意义并不在于处罚单位,而在于提醒单位负责人时刻绷紧防止员工被性骚扰的弦。

  嘉宾名片

  韩颖 某酒店前台接待

  规定难以执行

  总比连规定都没有好

  在从事现在的工作以前,我干了两年导游。由于工作性质,那时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骚扰。我虽然不知道这些骚扰从法律上是否属于“性骚扰”,但毋庸置疑的是,这些骚扰令我们很反感。

  2006年,我当时的一位女同事组织游客走泰国。团里一名男游客先是采取讲黄段子的方式骚扰她,进而开始对她动手动脚。同事向公司领导反映,领导却让她“忍一忍,不要得罪顾客”。公司态度如此,同事也只有尽量陪着笑脸避开这名男子。同事的让步让这名男游客得寸进尺,后来,他竟然发展向我的同事裸露自己的身体。同事再次向公司报告后,公司终于进行了干预,但男游客轻描淡写地以自己内急为由否认了骚扰行为。无奈之下,公司只有用一位男导游将我的同事中途换下。

  同事的这次遭遇还是比较明显的,我们时常会遭遇更隐蔽的骚扰。我们在向上级反映这些骚扰时,公司领导的态度往往都是“忍一下就过去了,只要对方没有犯罪行为”。有一次公司一位女同事因为遭遇游客性骚扰和游客发生争吵,最后公司领导竟在大会上不点名批评她“小气,没有把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单位的态度让我们在遭遇性骚扰时,只能忍气吞声。

  确实,要界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性骚扰,遭遇性骚扰后如何保存证据这些问题非常棘手。但是如果光因为有难度,我们就不去想办法解决问题,社会永远得不到进步。有一个难以执行的规定,总比连规定都没有强吧!我倒是认为,这个规定的出台,总会多少引起领导对我们遭遇性骚扰情况的重视,因为领导的利益与我们的利益从法律上绑在了一起。如果有了单位的撑腰,我们也敢大声地对性骚扰说“不”。大家都敢于与性骚扰作斗争,有助于全面减少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我们在向上级反映这些骚扰时,公司领导的态度往往都是“忍一下就过去了,只要对方没有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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