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少华
天价礼品与行贿受贿行为,到底有无必然联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一位检察官对此感叹:我们国家有礼尚往来的文化传统,送烟酒往往就混在这些传统里面,不好进行界定。(《法制日报》3月24日)
把“礼尚往来”包含上利害关系,甚至以达到某种目的为前提的,形成事实上的一种交换,这就不是“礼”而是贿赂了,而现在这些“天价礼品”的横行,无一不是用这些“礼品”承担着一种利益交换。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的人对自己的亲朋好友甚至爹娘老子“不拔一毛”,该“礼”的不礼,而对能够给自己带来非法利润的,能让自己升官发财的官员却“小礼天天有,大礼三六九”,这说明了什么?这个“礼”还是纯洁的礼尚往来吗?一些官员手里如果没有一定的权力,他还能得到这样的“礼尚往来”吗?
目前认定受贿罪,是以礼品金额多少定性,以5000元人民币为标准。一些法学专家还认为现在经济发达了,有必要提高受贿罪认定的起刑点,这首先就是对“礼尚往来”的一种曲解。一些官员犯罪也正是因为我们不断给他们创造一种“礼尚往来的宽松环境”惯养出来的。在一些发达国家,一杯咖啡,一张邮票甚至就可以定性为受贿,香港廉政公署推行的也是“零容忍度”。因此,现在不是这5000元升高还是降低问题,而是有没有必要存在的问题,因为对获取不义之财来说,一元钱和一万元并没有本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