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1版:政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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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约束政府权力的“自我革命”
为行政程序
立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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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3 月 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行政程序
立法的意义


  目前,我国立法对行政行为的程序规范还不健全,还有许多行政行为仍然处于“无序可依”的状态。如某些地方在拆迁、征地、听证、行政执法中,程序公平原则还是比较稀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具体类型,与普通老百姓的关系尤为密切,需以程序进行预设规制。因此,在带有行政基本法性质的《行政程序法》至今仍然付之阙如时,湖南在全国率先为行政程序统一立法,无疑值得推崇。

  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意义不仅在于防止腐败和官僚主义,为市场经济提供公正、秩序和效率,而且更重要的还在于控制公权力滥用,保护公众利益。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草案)》指出,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举行听证会。

  20世纪世界各国的行政程序法典化表明人们找到了一个重要的行政权力规范新机制:那就是通过对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进行正当程序控制,来确保其公正、高效行使———行政权掌握人掌握着社会资源,对社会的影响很大、很广泛,因此必须使行政行为置于法律的控制之下。

  此时,我们也期待涵盖所有行政管理领域的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早日颁布,以此促进公众对程序的尊重。西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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