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9版:政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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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静虹获刑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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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3 月 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罗静虹获刑3年半

  因犯罪所得收益罪并处罚金10万元

  信报讯 (记者 杨宗霈) 昨日,因涉嫌受贿,隐瞒犯罪所得被提起公诉的市委统战线部原副部长、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原主席、党组书记罗静虹被判处3年零6个月。

  去年底,她的丈夫渝中区原副区长王政一审被判死缓。

  被控两宗罪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底至2005年,罗静虹利用担任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主席的职务便利,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解决土地转让纠纷事项中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黄某送的一部价值1.2988万元索尼牌笔记本电脑和两只价值4.25万元的欧米茄牌手表。

  除了指控罗静虹受贿,公诉人还认为罗静虹在2001年至2007年间,隐瞒丈夫王政的受贿所得。

  辩护未果

  宣判前,罗静虹进行了最后陈诉。“我现在很后悔,不该收这么贵重的礼物,希望法庭轻判,给自己一个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经过审理后查明,笔记本电脑虽然是送给罗静虹的女儿,但是黄某也是因为罗静虹的关系才送的,同时笔记本电脑也是直接交给罗静虹本人。此外,两块手表为黄某的“感谢费”。

  同时,法院认为,2007年8月,罗静虹明知王政拿回家的235万元人民币、12.5万美元和20万港币系受贿犯罪所得,却用于投资理财、购房和其他日常开支。

  而罗静虹在得知王政被有关部门调查后,将王政受贿犯罪所得部分钱财、购房手续等进行转移,证明罗静虹对这些财物的来源是清楚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罗静虹与其辩护律师在庭上的辩论意见并没有被法庭采纳。

  获刑3年半

  昨日,市五中院判决,罗静虹构成受贿罪,因为其主动交代检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应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罗静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处罚金10万元。根据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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