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郝军志
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完善价格听证制度。日前,全国政协委员龚建明呼吁,尽快制定和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听证法》。
当前国内听证制度的主要问题在于,听证代表的产生与构成不科学,听证过程不透明。由于缺少完善的法律规范,留下了太多的人为操作空间,导致听证代表根本没有参与博弈的力量。比如,在铁路涨价和漫游费降价之类的价格听证过程中,消费者代表往往只能代表个人,而不能代表消费者这个群体。听证代表产生的方式,决定了他们无法得到一个群体力量的支撑。势单力薄的他们很难通过个人努力去掌握铁路运营的情况,也无法搞清楚手机漫游的真正成本。他们能够做的就是凭借自己的个人认识,蜻蜓点水式地提出一点无济于事的意见。
正如他们不能代表一个群体一样,他们失败的听证也无需承担任何道义上的压力,广大消费者群体对于听证会通常“顺利通过”某项决策的结果,早已习惯了接受。一个本应充分听取各方民意的决策程序,由于听证代表谁也不能代表,加上听证过程不透明,参加听证会者所表达的意愿注定难以得到更大社会群体的呼应。当“与会发言者”连代表一个群体的象征意义都失去后,对于听证申报方而言,自然就减少了要游说听证者认同某一决策的压力,更不必在意这一决策是否会被听证群众否决。
所以,在完善听证制度的过程中,首先要让出席听证会的代表能够真正代表一个群体,以此让听证申报方明白,他们面对的将是一些铁了心要维护自己所代表群体利益的代表,而不是会场道具,不是被他们请来的看客。召开听证会的目的就在于,要让每个出席听证的公民都能够发自内心地表达利益诉求,在表达、倾听、妥协中寻找与政府决策者的观点差距,进而探求解决或者缩小差距的途径———这一过程不但可以提升公民参与民主的愿望,更可以大大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使之成为全民共识。
而今天的现实是,由于听证申请方对听证参与者的意见表达漠然视之,让听证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它不仅没有承载社会利益协调功能,其摆出的花架子反而让公众平添了上当受骗之感———觉得听证会所反映的群众意见肯定不会改变政府部门的最终决策。因此,以法规的形式完善听证制度,把听证制度的规则科学化,让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得到有效保护、让妥协成为社会矛盾的“润滑剂”———这既是形式所需,也是顺应民意之举。值得一提的是:听证制度的完善本身,就是一场全国性的大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