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有种说法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违背公平原则。
观点A———刘定亚
法律确该保护劣势群体
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的最大焦点,在审议时就倍受社会关注和争议。支持这一条的主要是劳动者,对于他们来说,有了这个规定,就不再担心被老板无故炒鱿鱼;反对者,肯定就是企业方,他们的看法多数和张茵一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戴在他们头上的紧箍咒,制约了企业的用人权。
其实,一部法律是不是公平,最主要应是看他是不是在保护弱者。
在就业形势严峻的今天,用人单位处于的是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使法律向劳动者倾斜才能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从而维护社会正义。
一旦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可能会使企业的“自主权”加大,而使劳工的生存权受到损害,这才是真正的不公平。
观点B———孙渝
制止“合法抛弃”员工
我觉得必须客观、正确地看待《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影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用人自主权的下降。但是,如果没有这一制度,如按张茵女士的说法,劳动合同只签三五年,那么,企业完全可能形成一种趋势,即在具体一个劳动者度过其年富力强的黄金工作期之后企业不再与其续签合同,结果就是一大批人可能在年龄较大而又不到退休年龄的时候被企业合法地抛弃。
观点C———卢志红
利于劳资关系长远和谐
新法的有效作用力我们却不能因为问题的出现而忽略。在我的企业,从2003年开始着手给员工购买五险,这样良好的劳资关系下所能带给企业的良好动力我是有亲身体验的,所以相信新法保护下的大部分劳资关系会和谐地发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