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阅读新闻,发现张茵提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的理由之一是“大锅饭劳动条例要不得”,她对法律中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理解准确吗?
观点A———柳东升
同样可依法解除合同
在媒体上看到了全国政协委员张茵的观点:“员工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达不到企业要求,他可以赖着不走,企业还不能开除他,这怎么办?我国经历过大锅饭、铁饭碗,这是行不通的。”
她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完全是错误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铁饭碗完全是两个概念。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是永久性合同,或者说铁饭碗合同,它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只要出现解除合同的法律条件,都是可以解除的。
所以,把无固定期限合同理解为铁饭碗合同,是一种有意或无意的误读,删除这个条款,也就失去了理论基础。
观点B———孙渝
增加企业开人难度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其实也并不意味着员工得到了打不烂的“铁饭碗”,企业依然可以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等情形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这种单方解除合同与合同期限届满自然终止相比,增加了难度,增加了企业举证责任。企业要开人,必须证明因劳动者的原因达到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无权说开就开。
观点C———卢志红
确实纵容懒汉员工
“签两次约后,就要变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在全国两会备受争议的条文,的确容易给人又回到了80年代末90年代初那个铁饭碗的时代的感觉,不得不承认,在这一规范下,自持是永久性合同而出现懒人员工,企业缺乏竞争发展受制约等老问题势必会再现,而如今的经济市场年代,企业更需要的是竞争上岗压力下的一种积极向上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