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7版:全国两会·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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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发生排异反应
“无固定期限合同”该切除吗?
无固定期限合同:等于铁饭碗吗?
无固定期限合同:负面现象如何看待?
无固定期限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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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3 月 4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劳动合同法》发生排异反应
“无固定期限合同”该切除吗?


  “签订无限期合同不但对企业而言,非常难操作,而且对劳方也不是件好事。在市场经济时代,这种大锅饭的劳动条例是要不得的。”昨日,全国政协委员、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表示:将向全国政协提交提案,建议取消“签订无限期合同”一项,修改《劳动合同法》。———据《新快报》3月2日报道

  “无固定期限合同”

  并非新名词

  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早在1995年的《劳动法》里面就有规定,和《劳动合同法》不一样的是,1995年的《劳动法》规定享受人群是工作10年以上的老职工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就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还有一种情形也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3次就可以与用人单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概念,不光是我国的法律里提到过,国外很多国家都有这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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