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唐光义介绍,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在全国各地已经有所实践。其中最为成熟的是广东模式。
2004年3月,广东在全国第一个建立了覆盖全省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将以前一些零散的奖励“做法”,提升为惠及全省民众的制度安排,从单一的、分散的某些领域的政策优惠走向全面系统的政策制度体系。
截至2006年底,全省124个县(市、区)已有114个推行了“节育奖”制度,占全省的94%。
广东以农村“节育奖”制度、奖励制度、“少生快富”和“三结合”工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为基本内容,融奖励、优惠优先、扶助发展、养老保险等多种方式为一体,形成了系统的奖励优惠政策体系。
该政策体系,体现了对执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帮扶和奖励,例如,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是对孩子养老经济功能的替代;
“少生快富”工程及其他就业和收入分配优惠政策,提高了计划生育家庭的就业能力和收入水平,实现了对孩子收入贡献的替代;
通过增加教育机会,特别是中考和高考“加分”政策,刺激父母对人力资本投资的需求,实现了孩子质量对数量的替代。
同时广东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还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在集体公共资源的分配和分享制度中,充分考虑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这就有效地避免了“多生孩子多分一成”、与计划生育本质相抵触的利益分配怪圈。
例如,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股份合作制的集体经济体中,在股权分配和股权权益分享政策上,不仅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家庭在利益分配上进行处罚,还制定了对计划生育家庭利益分配的优惠政策。
2007年3月,广东曾对部分欠发达地区3988名育龄群众进行生育意愿的调查,结果显示认为最好在22岁以下生育的比例不到6%,晚婚晚育已成社会风尚,少育也已是绝大多数育龄夫妇的自愿选择。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性运行与低生育水平的稳定,不仅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行政约束为主、以处罚为主的被动局面,而且还保证了近些年广东省人口发展趋势的稳定、有序,为广东整个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了十分有利的人口环境,并为国家出台同样制度提供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