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甲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刘云生教授
嘉宾乙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张玉敏教授
信报记者 祝楚华
《时代信报》:这个案件被称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后的第一案,但案件发生在该条例实施前,被告只愿按照铁路部门的老规定赔偿300元。实际上,有人认为该案根本不应该适用老条例,即使按照新规的最高限额15万元来赔偿,也不合理,而应该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您怎么看这个案件的适用法律?
刘云生:凡是人身伤害都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由统一的法律来调整。但中国有一些垄断企业,铁道部下面的铁路公司就是。铁道部作为行政主体出台规定,而其下的铁路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得到了这些规定的保护。他们如果不受全国统一的法律调整,就在实际上违背了法律的普适性和立法的权威性。
其实,不光是铁道部,包括信产部,他们在铁路运输、电信等有关国计民生的方面处于垄断地位,享有特权。在程序上应该由普通法院来审理这些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但实际上是由铁路部门自己的法院来审理了。在实体上,他们自己制订规定,使得普通法院很难介入。
张玉敏:根据最高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类赔偿根本没有最高限额这一说。《民法通则》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当然优先于铁道部的一个部门规定。这个案件的原告,应该争取法院依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来计算赔偿额。
《时代信报》:一直以来,有关铁路事故的案件几乎都在铁路部门的专门法院来审理,但铁路运输法院属铁道部管辖,这就形成了“儿子给老子判案”的尴尬局面。有人认为,这类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身就不合理,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刘云生:现在的问题是,铁道部门自己制定规定,自己审案,自己执行,完全拥有了统一法权之外的权力,当然不合理。
就在前几天,最高法院出台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这个规定把民事案件的案由分为10类,除了有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等之外,还专门规定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一类。这个规定让人很不理解,“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完全可以合并到其他几类中,逻辑上都不合理。从这个规定也可看出,最高法实际上默许了铁路部门的特殊权力。
《时代信报》:此前就有人大代表提出撤销铁路运输法院,事实上,我国的专门法院如森林法院等都已撤销,目前存在的只有海事和铁道部门的法院。有关铁路事故的案件审理又不时引起争议,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撤销专门法院是一种趋势?
张玉敏:是有这种趋势,而且很早就有议论,在这类专门法院里,案件审理受行政权力干预的情况,比地方法院受地方权力干预的情况要严重得多。在专门法院里审理案件,当然有行业保护的问题在里面。
刘云生:海事法院是与国际接轨,但铁路运输法院,很多国家是没有的。没有专门法院,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可以在普通法院内成立特别法庭。但不能单独搞一套“法”,成立一批法院,管理一个行业的问题,不能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之外活动。但是撤销这些法院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会是一个相当长期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