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涯杂谈
http://cache.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134334.shtml
北京警方20日表态,如果通过网络打包传播200张及以上“艳照”,或传播到网上使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将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见21日本报10版)。
而据发帖网友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北京警方所称的“200张”和“1万次”是指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而对于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标准分别为“400张”和“2万次”。北京警方的发言似乎不够准确。而在网友的回帖中,不少网友也认为,对于法律问题,有关部门的表态应当更加严谨、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