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5版:政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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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2 月 1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员工伙同他人抢劫公司现金后自首
抢本单位钱构成职务侵占罪

  信报讯 (记者 杨宗霈) 陪同公司出纳员一起去办证,见财起心,伙同他人将自家公司的办证款抢夺,后来自首。检察院以抢夺罪起诉,近日,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应以职务侵占定罪。

  打劫自家公司

  2004年12月19日,陈强受公司老总派遣,次日上午陪同单位出纳员沈方取现金到房交所办理公司售房房产证。

  当晚8时许,陈强与黄刚、李新等人共谋抢夺公司办证款。 

  次日上午9时,当出纳员将钱取出后,按事先分工,陈强等人将3万元办证款抢夺。

  2007年4月9日陈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以抢夺罪起诉

  巴南区检察院在受理此案件后认为,陈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抢夺罪。

  陈强的辩护律师称,陈强为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为获取公司财物,主动邀约他人采取抢夺的方式占有公司财物。陈强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夺罪所规定的“乘人不备”客观本质特征,因为陈强等人在案发前已商量好,是“有备”而来,因此不构成抢夺罪,只构成职务侵占罪。

  判职务侵占罪

  巴南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陈强的身份是公司员工,其职责是受公司委派,协助出纳员取款、办证并负责保护公司办证款的安全,其对办证款的持有具有合法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本质特征。

  最后,法院宣判,李强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刑。但该案最关键的地方,就是陈强利用自己在公司的身份勾结他人,侵占公司财务,因此法院以职务侵占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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