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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提高到300万元
标准过高 是否引发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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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 月 31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死亡赔偿提高到300万元
标准过高 是否引发负面效应?


  “本报刊发的《中国公民死在国外赔偿高?———韩国爆炸案引发国内死亡赔偿标准讨论》一文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今天,北京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俊波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公民建议书,建议我国公民死亡赔偿标准应该从40万元的限额提高到最低300万元。

  ———《中国青年报》1月29日报道

  记者 王珊

  嘉宾名片

  现有赔偿标准符合国情

  贸然提高可能造成“故意死亡”

  这项建议书只注重了社会学的人性原则,但忽略了最根本的经济学原理,就目前我国现行的经济社会水平而言,要将死亡赔偿标准提至300万元可以说是天方夜谭。

  ■孙元明

  重庆社科院社会

  学研究所副所长

  非常欣赏郝俊波就饱受争议的中国死亡赔偿标准问题上书全国人大的精神,这是一项值得肯定的公民建议书。但遗憾的是,任何一个好的建议,倘若脱离了实际,就不具备可操作性,不会产生效力。很明显,这项建议书只注重了社会学的人性原则,但忽略了最根本的经济学原理,就目前我国现行的经济社会水平而言,要将死亡赔偿标准提至300万元可以说是天方夜谭。

  其实关于死亡赔偿,不仅各个国家的赔付方式不一,就在我国境内,各省市各个地区也都不同,但体现的却是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均是以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为尺度衡量。在此基础上,通行的赔付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赔付。这样以我国国情为基础的法律规定,要用于治理一个10多亿人口的赔偿,其实这一标准显示的就是最基本的公平,以人命为标准,与其个人实际的贫富无关,也避免了富人赔多穷人赔少的情况发生。任何一项法律的制定,肯定存在众多争议,但我们不能因为社会学伦理中的少数片面角度而否定支撑其维系的众多社会基础。

  就建议中所提出的300万元巨额标准自身也存在问题。在被建议书作为对比案例的韩国冷库爆炸案,其无论是我国在本次灾难中死亡的公民,还是韩国人,韩国政府均以韩国的经济水平作赔,给出的也是人均200万元左右的赔偿,以支撑赔付最终数额的经济基础-国家CDP做计算,韩国远比中国高出很多,但建议书中却提出最少不低于300万元的说法,实在脱离实际。

  试想,如果在中国目前的经济水平之下,贸然的将赔付标准提高至300万元,这样以百万计的高额赔偿必然将带动更多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出现,可以预见的是,在如此巨额的赔付下,必然会出现少数不珍惜生命者出于给家人谋取利益或者其他企图,很可能将出现类似骗保的情况发生,故意死亡的案例在国外等高额赔偿国家屡见不鲜。

  嘉宾名片

  ■贾锐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副主任

  一个能够引起很多人共鸣和备受关注的建议,但从理性角度来说,炒作嫌疑很大;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其可行性相当低,不但不能维护公民权利,反而还会引发大量无法执行的赔付案件,大多数的公民利益得不到保障。我们不提高赔付并不等于我们不尊重国人的生命,对于死亡赔偿,法律界的普遍呼声是不赞成微调。

  2007年12月山西洪洞矿难104名矿工遇难身亡,最后每个身亡矿工家属获赔21.5万元;2007年10月,福建莆田市一作坊发生火灾,37人死亡、1人受伤,每个遇难者家属获赔16.2万元;2007年6月,九江大桥垮塌,7人死亡,每个遇难者的家属获赔40万元左右。由于地区经济差异,发生在各地的赔付也不同,但无论是矿难还是其他灾难,我国公民死亡赔偿均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金额。这一标准,从出台到执行,虽然一直有争议存在,但实际的运作却十分理想。我国死亡赔偿金一般为40万元左右,所采用的赔付标准和很多发展中国家相同,对于现行法律而言,有显公平。

  从法律角度说,我国针对死亡的赔付并不单单只有死亡赔偿金一项,还包括医疗赔付和对受害者一方需被抚养人的赔付,但实际上能够拿在死者家属手中使用的就是死亡赔偿金,这也是其一直备受争议的一个原因。但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郝俊波提出的建议书忽略了最基本的一点,如果真的将标准提高在300万元,试想这样的赔偿有多少肇事者能够承担,国家又能够分担多少。

  如果非得脱离国情提高标准,我们现在就可以预见的一系列问题是:执行艰难,至少80%的法院判决得不到执行,赔付家庭将会被巨额的债务压垮,而众多死者家庭在失去了亲人的同时也根本无法得到赔偿,不仅更多的社会矛盾将被引发出来,由于无法执行,法律、法院的权威性也将面临极大的考验。

  与其脱离实际的呼喊提高赔付,不如认真的来面对现实存在的某些赔付差异问题。在赔付分为城镇和农村这两大类别上,我觉得微调农村人口的死亡赔付还显得更实际和迫切。在现实的赔付中,同一场灾难下,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的差距可以达10万以上,以农村本就不发达的经济来衡量农村人口的生命标准太低。

  300万标准无异于空喊

  不如切实解决城乡赔偿差异

  在现实的赔付中,同一场灾难下,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的差距可以达10元万以上,以农村本就不发达的经济来衡量农村人口的生命标准太低。

  嘉宾名片

  ■杨崇镱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职员

  40万元到300万元,太大的飞跃,它可能需要一个极度漫长的过程才能实现。对于普通市民来说,当一个生命消逝时,多少金钱都不能为他准确定价,但是作为一个国家赔偿系统运作,这个时候就只有用经济来补偿。

  长久以来中国的赔偿都处于一个比较“低廉”的状态,大家会惯性的觉得当面对一个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数字的时候,这个赔偿已经不低了。但是这个新闻让我们比较和反思我们国家的赔偿是高还是低?如果一个人,在面对40万元的时候,这是一个很可观的价钱,但是有没有想过这是一个人的整个生命,一生的价值,还有那些牵连的感情、创造,他为这个世界带来的一切无形和有形的东西,都是巨大的不可替代的。

  我做保险,就曾看到过一个家庭,因为作为顶梁柱的父亲在工地上被掉下来的石头砸伤头部,在送往医院的过程中死亡,最后经过协调处理,工地赔付了20万元,这在当时的赔偿上来说算是很高的了。但是这个20万元的经济补偿,对于这个已经没有父亲的家庭是真的补偿得了那些欢笑、团圆的吗?

  死亡赔偿标准主要由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实际情况来决定。但如果赔偿标准过高,必然会造成道德风险,这和我国的法律、保险法等都有一个协调的过程。我认为,中国法律的赔偿标准,从40万元到300万元应该有个过渡。300万元对于现在一个企业的赔偿的确有点高了,即使责任人想通过购买责任险来转移或降低这种风险,这个标准实现起来也有很大的难度。在重庆,有一个意外死亡的最高赔偿险种是基本保额的8倍,比如责任人为工人买了1万元的保险,一旦在工作中出现工伤意外死亡,那他最多可得到的赔偿金也只有8万元,那剩下的220万元,还是个难题。

  赔偿标准过高

  必然会造成道德风险

  为了捍卫生命的价值和道德伦理,把我国公民死亡赔偿标准从40万元限额做适当的提高,是完全有必要的,但如何转嫁这笔赔付就是个实际的问题。

  嘉宾名片

  ■赵明富

  市政协委员

  建议缺乏可操作性

  源于误解赔偿制度

  如果真要实行这个标准,它就必然延伸为精神等方面的抚慰赔偿,我们尚不提是否有这样一个经济抚慰能力,仅仅是精神抚慰如何判定等一系列问题也将被引发出来。

  这则建议书的新闻最新引发了不少的关注,但就我个人而言,最初看到时的感觉是觉得有些可笑。

  在我们今天,现行的赔付标准有其存在合理性做庞大的支撑,根据人均收入状况以及相应的年限确定赔偿数额,是民事赔偿中的通行做法。对于这种赔付做法和金额的质疑,以及长期存在的提高额度的呼声,表面上看起来有理,但从根本上却是对赔偿制度的误解。

  既然死亡金赔偿的是经济损失,每个人的命是平等且无价的,但不同人的死亡带来的“经济损失”,却各有不同。在判定赔偿时,不能不兼顾这种差异,却也不可能完全准确地弄清每个人具体的损失是多少。于是,在我们这样的人口大国就要大致地定一个标准,而目前通行的标准,就是受害人要承担的对家庭的经济责任———有父母要赡养、有妻子要扶持、有子女要抚养,这些到底要多少钱,标准当然是相关人员所在地的生活标准。

  300万元标准,别说如此庞大的数据无法达到———如果真要实行这个标准,它就必然会跳出简单的经济赔付,延伸为精神等方面的抚慰赔偿,在我们经济尚不及欧美发达国家的今天,我们尚不提是否有这样一个经济抚慰能力,仅仅是精神抚慰如何判定等一系列问题也将被引发出来。而相信300万元也并不是每场事故的遇难者都能够赔偿到的高标准。届时,更多的社会矛盾将被引发。比如其中关于先在煤矿和航空这类高危险高利润的行业执行高赔付,本身也有违公平,难道坐汽车的人和坐飞机的人就理应得到不同的赔偿吗?而且我国任何一部法律的指定必须以公平为基础,赔付是对死者的告慰和对肇事者的惩罚,但一旦脱离一个度,将引申更多的社会问题。

  相信这份建议书将会引起全国人大对这样问题的关注,但估计实行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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