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5版:政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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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 月 31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食盐案件量刑有了明确标准
重庆出台全国首部食盐法

  信报讯 (记者 杨毅) 由于处罚不力,我市近两年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激增。昨日,市盐务局发布消息称,该局联合市高院、检察院和公安局共同制定的全国首部地方盐务管理法规———《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针对食盐刑事案量刑方面的漏洞进行了修补,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标准,加大了处罚力度。

  重庆立法堵“漏”

  市盐务局相关人士介绍,针对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给出的司法解释只有简单的一句话: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可判刑多少年没有规定,同时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处罚只字未提。

  该人士称,《意见》是在我市公、检、法等部门共同参与下,借鉴吸收有关最新法学理论的基础上,经反复协调论证和修改,于1月21日四部门会签出台的。共有22条,可操作性非常强,堵住了食盐刑事案件量刑方面的漏洞,是全国首部地方食盐管理法规。

  明确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食盐达10吨、20吨、60吨或100吨等行为,均可参照刑法的相关条款进行惩处。”该人士称,除给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制定了具体的量刑标准外,《意见》最大的创新之处在于,盐业行政部门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依法核实后,可作为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而此前,盐业行政部门收集的材料,都无法作为证据使用。这次立法明确了盐业行政部门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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