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8版:信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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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一审判决恐导致人性丧失
争议背后:秩序与权力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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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 月 24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争议背后:秩序与权力孰重?

  法学理论中有一个价值排序原则:不同的法律原则在发生冲突时候谁优谁次?权利与秩序相比,则权利优先。

  许霆案中“重罪”、“轻罪”两种观念的背后,其实正是对权利优先还是秩序优先的不同考量。

  其实对这一个案件,社会公众虽没有专家学者那样的法学素养,但对重判的惊异和不满却是相当普遍的共识———理由只是一些简单却合乎常理的比较和逻辑推理。例如,一位官员贪污或受贿数十万乃至上百万之巨,也未必会被判无期徒刑;更何况,后者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比前者要严重得多。

  对许霆的行为在刑法上可以有两种分析:第一种认为“这是一种非法侵占”,因为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来看,许霆取得银行的17.5万元是通过正常程序运作,至少在表面上维持了某种正当性、且是公开进行的,与潜入银行秘密窃取的行为不可同日而语;从主观方面上说,许霆的行为是在发现银行机有问题之后产生,欲将错就错收获不当利益。

  另一种分析是,可以认为许霆在发现银行机出错之后乘势窃取金融财产、卷款潜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且属于盗窃银行财产,依法应从严判处刑罚。

  无可争议的是,许霆在主观上并无预谋盗窃银行的故意,他的悲哀是在巨大利益诱惑面前未能立定脚跟、贪心过重;与精心谋划掏墙凿壁盗窃银行的大盗相比,他其实只是一个“不入流的小角色”,不想最后竟收获了一个无期徒刑。如果他知道金圣叹的故事,或者会说一句,“无期,至重也。许霆以无意得之,大奇!”

  法学理论中有一个价值排序原则,是指不同的法律原则在发生冲突的时候谁优谁次,比如权利与秩序相比,则权利优先。

  本案中重罪、轻罪两种观念的背后,其实正是对权利优先还是秩序优先的不同考量。

  ———若权利优先,本案中法官判决时应当更多考虑具体个案具体人的特殊性,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疑的时候,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保证社会个体的权利得到更为可靠的保证;

  ———若坚持秩序优先于权利,则断案中将更多地考虑社会管理方面的需要,将个人权利置于服从的地位,比如在本案中就可能会着眼于保障金融安全,从严从重定罪量刑。

  值得注意的是,权利优先于秩序的价值排序,以及刑事司法中“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都是现代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基本共识。 

  说到底,一个社会秩序的维护,不应当过分依赖于严刑酷法。而法官之所以应当成为公众仰视的社会精英人物,乃是因为其应具有一般人难以企及的法律理性和人性关怀,能够针对每个特殊的个案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如果只会教条式的死搬硬套就能担判决重任,那么我们就无须法官,采取“电脑量刑”应该是一条更便捷、更经济的选择。事实上,本案中除许霆的个人命运之外,最引人注目的正是中国刑事法官重“严打重罚”的秩序维护、轻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和人性关怀的一种倾向。

  作者为民间教育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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