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3日签署第515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规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对经营者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等行为,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等行为。除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根据《规定》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规定》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登记。
而对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规定》也做了具体细化: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其他手段”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此外《规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也规定,违法所得中,属于价格法第41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将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