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3版: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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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视频网站:积极寻找变通之策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 服务须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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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 月 11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 服务须具备的条件

  

  

  即将实施的《规定》中所称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必须拿到许可证。《规定》表示,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其中,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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