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祈求法外开恩
让两个生命存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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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很典型
可能促使修改条例
李丽
市民,曾为母亲换肾。
罗荣汉
重庆市人大代表。
我刚刚为妈妈换完肾,马上可以出院了,但经历了这场生死历炼,我们更懂得一个生命对于一个家庭的重要,所以更能体会这两个家庭的无奈和不幸。在肾脏移植科呆了近半年,见过太多挣扎在生死边缘的生命和濒临破碎的家庭,对进入这个病房的每个人而言,“活下去”有着常人理解不到的意义。
当我把这则新闻告诉病房的病友时,每一个人都觉得非常遗憾。对于我们切身处在这样一个不幸的困境之中的人,生命才是最重要的。我非常能够理解和同情这两个家庭,甚至体会得到他们求生的渴切———可是,原本柳暗花明的机会,却因为所谓的规定再度蒙上了一层阴影。毕竟,一个16岁,一个36岁,两个生命啊!法律啊条例啊,都不应成为阻止他们活下去的理由,否则,那多么荒谬。
也许有人会说:你还可以用透析延续生命或者等待匹配的外来肾源,不必非得互相交换。说这样的话的人简直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你们知道这个漫长的等待过程中,病人几乎致命的痛苦吗?用透析来维持等待的生命,且不说一个普通家庭的经济能不能承担,每一次透析都让他们直想死。而且这一等可能就是一年,两年……更有可能在等待中死亡,这样的例子太多了。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非血缘和家庭关系的活体器官供应,不能进行”,它本是要保护更多人或者家庭的利益,但面对这样的事实,只能说这是悲剧。
毕竟,一个16岁,一个36岁,两个生命啊!法律啊条例啊,都不应成为阻止他们活下去的理由,否则,那多么荒谬。
这个典型案例对于5月1日刚刚出台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实际上是一个拷问。同时,也和众多刚刚出台的规定一样,《条例》在其实施不久之后已开始遇到案例让它显露出瑕疵。
如果我们单从道德上来说,这两个生命应该不顾一切地获得救赎。但我们面对的是有着崇高地位的法律,如果因为这样一个特例和巧合而敞开先例,开了口子,那么之后这个口子会不会被其他别有用心的人重新操作,伪造自愿,利用家庭交叉换肾的手术方式,在黑市上进行器官买卖?
因为不是亲人的器官,在救人心切和巨额价值利益的诱惑下,就难免有潜在的商业化隐患,交易、买卖器官有可能出现。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条例》才对活体移植的供体有了严格限制。要知道,交叉捐献是极其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医学、伦理、法律。但因这个特例的出现,也折射出《条例》本身的瑕疵,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提议案或者其他方式,对条例没有涉及到的细则进行补充,逐步做到既能救人又可以预防违规。就像其他法律一样,我们的法院在判决具体案件的时候也会遇到法律上的某些盲点,但他们可以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修订法律上的盲区一样。这个案例的出现,将会引起人大代表们的关注,相信有代表会提出议案促进《条例》细节的修改。
这个案例的出现,将会引起人大代表们的关注,相信有代表会提出议案促进《条例》细节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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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必须坚守
哪怕它看上去冰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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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有缺陷
应以司法解释来完善
冯涛
重庆医科大学
管理学院院长。
杨文志
全国优秀律师, 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主任。
如果我是那家医院的伦理委员会成员之一,我也会投上反对的一票。新闻中那家医院伦理委员会可能被很多读者所谴责。我理解他们的谴责,因为他们的谴责出于爱心。但我同时要说:这样的谴责,是多大误解,那些医生何尝不想挽救两条生命?他们投出反对票,其实是一种更深沉更博大的爱:出于维护社会更广泛的群体人身安全,他们宁肯被人误解。
按照现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非血缘和家庭关系的活体器官供应,不能进行。条例里面提到“活体器官”就是在活人身上的器官。如果是遗体器官,当然可以以捐赠的形式捐给社会的任何人;但活体捐献的对象就只能是血缘关系和亲属之间。这个条例本意是为了防止器官买卖,防治买卖人从中得利。
虽然在这个案例中,双方的情况非常值得同情。但这种交叉的非亲属捐献,实质上讲是一种变相的器官交易。如果一方不能提供肾源,那么这个交叉捐献还存在吗?他们两家人相互捐赠前提或者说本质,是一个肾交换另外一个肾,相当于原始社会的以物易物。这样的先河绝对不可以开,所以,我理解医院为什么否决他们的互相捐肾。我们换个角度想想,假如开了这个先河的话,可能会出现两种后果。一是打着“捐献”的旗号,进行商业买卖;二是有的人甚至采取暴力手段,威胁别人“捐献”器官———这样会造成更多人的危机感。
至于这两个家庭,他们可以通过别的方式等到合适的肾源———或许,有人会说这个建议不人道,甚至有人责备冷血,可是,正是为了防止和打击器官买卖,正是为了维护更大多数人的权益,在更完善的规定制定出来之前,我们必须坚持现有的法规,哪怕它看上去有点冰冷。
他们两家人相互捐赠前提或者说本质,是一个肾交换另外一个肾,相当于原始社会的以物易物,这样的先河绝对不可以开。
器官买卖一直是我国所禁止的,那些打着“捐赠”旗号实为牟取经济利益所谓器官“捐赠”,会带来严重的社会负面效应。今年5月1日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其出发点在于切断人体器官捐赠与商业买卖的关系,而非针对类似两位患者这样的特殊情况。
但这个个案显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的“活体器官移植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活体器官接收人与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没有预见到何一文、何志刚两家庭这种交换捐肾的特殊情况。这个个案也反映了该条例的不完善———条例本是为了救人的,现在去了成了救人的障碍,确实有点尴尬。
其实,这件事与前段时间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家属不签字,孕妇惨死”事件有相同之处。两个事件医院均是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恪守规定。但出现和或将出现的结果却是大家不愿看到的。可以肯定,即便是医院拒绝为两个家庭进行互捐肾脏移植,最终导致两位患者出现生命意外,医院和其主管机构也不可能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为它们是在照章办事。
从解决个案的角度,我建议这两个家庭可以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甚至国家卫生部提出申请,要求特事特办,毕竟人命大过天。只要互捐肾脏是两家人真实意愿的,相信卫生主管机构不会因为“杜绝器官买卖”的初衷,坐视两条生命逝去。
但问题是:从逻辑上说,这样的事件可能还会出现上百次上千次,不可能每次都采取这样的方式,要求特事特办———从另一个角度说:某一个现象,出现上千上万个个案需要特事特办时,我们就需要为这样的现象作出规定,将特事变成普通事,把特办变成按章办理。
我们在立法之后,都会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一些司法解释,本条例可以采用这样的方式来完善。或者,我们可以赋予某一级卫生主管机构一定权利,拥有一定的裁量权。
出现上千上万个个案需要特事特办时,我们就需要为这样的现象作出规定,将特事变成普通事,把特办变成按章办理。
今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所有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都必须严格遵照《条例》中的规定,同时还必须获得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获得批准才能实施手术。
《条例》规定:活体器官移植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活体器官接收人与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
俗话说“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但来自湖南常德市的何一文与何志刚两个家庭却因为一个不幸中的大幸走到了一起。两人都是尿毒症患者,急需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来挽救生命,但各自家里所有的亲人都未能与其配型成功。就在几乎绝望的时候,一个好消息传来,两个家庭中各自肾源提供者恰恰能与对方进行匹配,只要交换一下,双方都能得到最好的手术效果,两个家庭在经历了多种波折后最终一起从湖南来到广州准备做交叉换肾手术。
但是,按照今年5月1日执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非血缘和家庭关系的活体器官供应,不能进行。而因为他们是交叉、有条件的非亲属捐献,昨日,手术被医院伦理委员会以8∶1的票数否决。
———据《信息时报》12月28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