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有大赦和特赦之分。所谓大赦,是指国家对一定时期内某些种类的犯罪或者一般的犯罪普遍地赦免,这种赦免既赦罪,又赦刑。而特赦,则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它只赦刑,不赦罪。
我国1954年宪法对大赦和特赦都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只实行过特赦,没有实行过大赦。后来的几部宪法均只规定有特赦,没有规定大赦。
根据现行宪法规定,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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