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实行过7次特赦。第一次是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根据毛泽东主席代表中共中央的建议,决定在庆祝建国10周年之际,“对于经过一定时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
后来,我国先后于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实被认为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过特赦,直至1975年特赦全部在押战争罪犯。
国际范围内,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在越南战争结束后,对战争期间的逃兵和逃避服兵役的犯人实行了大赦;1999年,韩国总统金大中颁布“千年特赦令”,数千名被认为已经改造好的囚犯获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