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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特赦争议:人治抑或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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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月 2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2008特赦争议:人治抑或法治?

  日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在媒体刊发文章,提议我国在明年———改革开放30周年、北京奥运会举办之际,对部分确已悔改的犯罪分子进行特赦。

  之前不久,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谢望原所撰写的论文《论赦免的刑事政策意义》批示,“完全赞成对赦免制度的研究。赦免是国家的一项政策性重大措施,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充分发挥特赦制度的作用,对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增进人民内部的团结,必会产生良好的、巨大的影响。”

  2008特赦是否有必要?赦免之举有哪些利弊?如果可行,哪些人可能获得赦免?

  信报记者 秋天

  观点A:从法学根本意义上说,赦免是人治而不是法治的表现

  观点B:借奥运之机对某些罪犯进行赦免,有利于倡导一种宽容的社会精神,是对刚性刑罚的必要调剂

  观点C:如果赦免制度可行,进一步法制化是保障其稳妥进行的必要举措

  “借奥运进行全国性的赦免似乎不太有必要。”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梅传强日前在接受信报记者采访时直截了当地表态。

  在这样说之前,他对国内外赦免活动的情形作了简单概括,“历史上,皇帝在登基、大寿等时机进行赦免的很多。但现代,包括西方各国在内,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不管是大赦还是针对特定犯罪分子的特赦,都已经越来越少了。”

  赦免利弊解读:

  法律的补充还是破坏?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谢望原在几年前就开始了对于赦免制度的研究。在他看来,赦免制度具有其他社会调整手段所无法替代的刑事政策功能,其重要刑事政策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现代的赦免作为一种国家行为,不同于封建帝王的个人恩典,属于一种福佑某些特殊群体的社会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恩德。国民受国家恩泽越多,国民对国家的爱恋与忠诚就会愈加深刻、愈加执着;

  ———社会中的罪犯之所以成为犯罪人,除了他们自身的原因,社会也可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既然如此,国家在制定社会政策时,就不能不考虑兼顾犯罪人的利益。而国家法律体系中确立赦免制度并惠及犯罪人,会极大缓解犯罪人及其亲友与社会之间的矛盾,使其怨愤的心灵得到安慰;

  ———此外,赦免还可以起到节约司法资源、更好达到刑罚目的等作用。

  “借奥运之机对某些罪犯进行赦免,有利于倡导一种宽容的社会精神。”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王利荣从另外一个角度表示对赦免举措的支持:奥运会有着其他许多活动所不具备的“和平”与“和谐”这两层寓意,“早期就有过对战双方为参赛而停战的佳话。同时,作为一种灵活的刑事政策,赦免确实可以起到对刚性法律框架进行调剂和补充的作用。”

  对于赦免之弊,她这样介绍,“负面作用也是很明显的,最明显的是对法律稳定性的破坏———赦免会导致正常‘链条’的断裂并产生一系列后果,如对被害人利益保护的缺位、挫伤‘恶有恶报’的正当社会情感、让犯罪分子产生侥幸心理,等等。”

  梅传强则特别强调,“人权不仅仅是犯罪人才需要保护的,对公民权益的保护首先应该是对守法公民而言,过度强调对于罪犯的人道对守法公民可能是一种伤害和不公。还有,赦免罪犯最终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治安构成威胁。”

  2008赦免得失:

  矫正正义还是多此一举?

  在谈到2008赦免必要性的时候,刘仁文谈到了以下几点:

  首先,可以增添喜庆气氛,并在全社会乃至全世界人们面前展现中国政府的博大胸怀和社会稳定的良好风貌;其次,可以调动那些确已改恶从善的罪犯及其亲朋好友参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性;第三,可以更好地实现“矫正正义”,对那些在历次“严打”斗争中可能当时不觉得、但如今感觉判刑偏重的,宜结合新的形势予以减缓。

  对此,梅传强总体持反对态度,“我并不是简单地反对———但事实上是,即使没有赦免这一制度,在中国目前的司法框架下,像减刑、假释等常用司法手段已经可以达到调动积极性、‘矫正正义’这两个目的。”

  “从法学根本意义上说,赦免活动是人治而非法制的表现,这也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里赦免活动越来越少的主要原因之一。全球共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但进行特赦的每一年绝对不会超过10个,而大赦则基本上是没有了。”

  “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就没有进行过特赦,其中有治安形势等方面的原因,同时应该也有基于赦免存在负面影响这一方面的考虑。”梅传强说,“据我了解,赞成明年进行特赦的学者和政府官员们不会太多。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关于大赦的内容,所以明年大赦是不可能搞的,即便是进行特赦的可能性也很小。”

  王利荣很谨慎地表达了自己对于“2008赦免”的赞同,“国外有关特赦和大赦的规定,有在宪法和刑法中同时出现的,也有单独制定《赦免法》的。但不管是采取哪种形式,多在赦免的同时尽量保护受害人利益,同时力求将赦免的负面影响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赦免体现了当今中国的文明精神,但施行的前提是措施得当。”

  赦免制度建设:

  程序规定至今仍模糊

  如果赦免制度可行,从长远看来进一步法制化应该是保障其稳妥进行的必要举措。

  谢望原曾经撰文建议: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可以考虑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规定大赦,从而弥补我国现行宪法中只有特赦没有大赦的缺憾,进而为大赦有法可依提供法律根据。对此,梅传强的观点是“没有太大的必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完善,赦免存在的条件会越来越少,赦免制度为常法中相应的规定所取代是迟早的事。”

  “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大赦,特赦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而大赦令与特赦令都由国家主席发布。1982年宪法除不设大赦制度外,有关特赦的适用程序保留了1954年宪法确立的原则。现行宪法中增设大赦制度后,仍应奉行1954年宪法确立的赦免程序。同时,有必要在赦免程序法制化的内容中增加公民有权提请赦免的规定。”赦免程序法制化,这在谢望原看来也是很有必要的。

  他还主张应该将赦免事由法制化。具体说,就是改变以前“按照惯例”启动赦免的方式,转而把那些可以引起赦免的事由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遇有国家重大庆典、内政外交方面取得重大胜利等事由时,国家权力机关就可以发动赦免程序。

  对于是否有必要进行赦免,梅传强、王利荣以及谢望原的观点并不一致,但三人都主张:“如果真的要做这件事,有必要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梅传强解释,“目前我国的特赦制度只是作为一个制度存在,但在程序规定等方面相当模糊,不利于具体操作。”

  王利荣建议,目前不妨先把特赦制度中具体操作方面的规定尽可能明晰化,“以后如果有必要再增加大赦方面的法律规定。”至于将来是否有必要在法律中增补“犯罪人有权提请赦免”这一具体条款,王利荣持否定态度,“这种自下而上的方式将导致司法成本的增加,而且没有必要。”

  赦免对象选择:

  应遵循人道和非暴力原则

  如果“2008特赦”最终施行,哪些人是可能被赦免的呢?

  “赦免是否进行,属于政治家们考虑的范畴。对于法学家来说,最重要的是就赦免的范围、标准等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事实上,王利荣在采访一开始就这样提出了自己观点。

  她认为,如果进行赦免,“年满70岁、服刑期过半,以及正在保外就医”的犯罪人可以列入被赦免范围,“这主要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考量”。

  梅传强则坚持,“应该是轻刑犯、非暴力犯罪人。像杀人犯等重罪犯,除非确有迹象表明其危害性已经降低到足够小的程度,否则不应予以赦免。”

  至于程序问题,他表示,“这相对简单。根据我国关于特赦的法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即可。当然之前要做一些具体的调查工作。”

  在采访结束之际,王利荣再次表示,“以合适方式进行赦免是法治文明的体现,是一种历史进步。”相应地,她把自己接受记者的采访称为“在做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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