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3日至29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国有资产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而在1993年,国资立法就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一直未有大的进展。在《物权法》出台之后,有关改革方向的讨论笃定,《国有资产法》这部涉及国民财富的重要法律的出台也日益迫切。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的国资法起草组历经六稿,终于在2007年最后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拿出了一审稿。
国资法起草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透露,从操作角度出发,草案选择了"小国资法"的定位,只调整经营性国有资产。而草案最大的亮点,则是确立国资委的定位,即剥离监管职能,只作“干净的出资人”,解决了长久以来监管者与出资人角色冲突的问题。
“小国资法”的定位
国资法的调整范围是立法过程中一直难以跨越的难题。
从法理上来说,国有资产是指全面所有,也就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和相关权利,它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资源类资产和相关的准物权和债权。
“大国资法”的定位即要调整所有国有资产,但是这在操作上难以实现,因为这意味着要制定一部涉及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甚至包括刑法等复杂法律关系的大法,涉及面太广。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对偏“小国资法”的定位———只调整经营性国资———基本达成共识。
但是,对于偏到什么程度有些争议。李曙光说,原本希望在总则中对行政事业性和资源性两大类国资作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为将来立法细化提供一个依据。这个想法后来并没有实现,草案中对非经营国资没有涉及,而是规定,本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指经营性国有资产,其他国有资产由其他法律规定。
国资委就是出资人
而经营性国资,仅仅在中央层面,除了国资委监管的152家央企外,还有众多金融类国企和80多个部门下属的近5000多家国企,广泛分布在铁路、邮政、农垦、烟草、教育、文化、科技等系统。
目前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国资委,除此之外还授权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某些国有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如授权财政部对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考虑上述情况,草案只是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权利和职责。
按照2003年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集经营者(出资人)和监督者身份于一身,既当老板又当婆婆,作为出资人和监管者的角色冲突。
而此次草案中最大的一个亮点,李曙光形容为确定了国资委当“干净的出资人”,将其监督管理职能剥离,单一履行出资人职能,它对所属企业的监督只是作为股东对其资产的监督,与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相区分。
外部监管则包括人大监督、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各级政府监管和检察部门的监督等。
如果这个定位在最终获得通过的法律中被确定,那么国资委的职责和架构都会发生变化。
《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