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武龙受贿一案昨天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其于1995年初至2006年6月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索取或收受贿赂款共折合人民币683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整个庭审过程中,王武龙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检察日报》12月20日)
用“破罐子破摔”来解释贪官王武龙的死硬态度显然难以服人。他有辉煌的仕途履历,接受过种种专业性、政策性的教育,其“拒绝认罪”更应该是他“理性”的判断———基于对当下法律尺度的拿捏,这种拿捏在法庭上变成了王武龙刀枪不入的铠甲。
国内一些贪官在法庭上选择“拒不认罪”的态度,我们可以在现行刑法中为其找到“合乎逻辑”的解释。本次王武龙是以受贿罪被提起公诉,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是贪官更喜欢获得另一个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法定刑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这足以刺激贪官的避罪欲望,一厢情愿地幻想用“拒不认罪”搭建起通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桥梁。
公诉人建议法庭对王武龙“从重处罚”。如果在前几年,公诉人的指控或许会带给被告人对于死刑的恐惧;但是在今天,已经不再会有人这么天真地想了:在最高院推动的慎杀少杀的精神指引下,司法界已经出现了废除贪污、受贿等贪利型犯罪的死刑的呼声。我们不能排除———也许,正是这种司法走向让王武龙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荡然无存?
最近媒体都在热议发生在广东省的因ATM机出错而犯罪获无期徒刑的事件,舆论普遍认为本案主角量刑过重离不开3个因素:第一,犯罪分子是一个普通公民;第二,ATM机背后的强势银行及法律对金融机构的重刑呵护;第三,与涉案金额远高于此案(17.5万元)的贪官受刑之轻相比,两者不论从社会危害还是主观恶意来讲,都有天壤之别———法律为什么对贪官如此宽厚?以上种种,都不能不让人联想到,王武龙之所以敢于气定神闲地拒绝认罪,与贪官重判的涉案金额不断攀高、以及对经济型犯罪废除死刑的司法改革方向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